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6號聲 請 人 陳献章會計師 相 對 人 綠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宗賓 上列聲請人即檢查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檢查報酬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9年度司字第 27號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委派辦理相對人之檢查工作,業已檢查完成,並出具檢查報告書,爰聲請本院酌定檢查報酬新臺幣(下同)12萬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字第 27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已完成檢查任務,並提出檢查人報告書在卷可稽(參照本院109年度司字第 27號卷外之檢查報告書),核其檢查範圍為相對人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10月31日止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及營業情形,其工作內容包含:㈠檢查相對人107年起至109年10月31日止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㈡核閱相對人 108年度之營業報告書、㈢檢查相對人「應收帳款」會計項目之合理性、㈣檢查相對人資產負債表「長期應付款」會計項目之合理性、㈤核閱相對人民國108年度及109年10月31日之財產目錄、㈥核閱相對人 108年度及109年10月31日之股東權益變動表、㈦核閱相對人108年度及109年10月 31日之現金流量表、㈧查詢相對人有關「專利權」登記事項及相關資產設定擔保情形等。本院斟酌聲請人前開檢查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及檢查之結果,復於110年4月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董監事於文到7日內表示意見,經相對人表示聲請人實際查帳花費時間應不超過 6小時,且相對人公司於107年12月 27日始核准設立,帳務及財產情形之檢查項目並非繁雜,工作性質應屬簡易等語(見相對人110年4月14日民事表示意見狀);另依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110年 4月23日會總字第1100190號號函表示,聲請人請求之酬金,依據一般通念,已實屬偏低,尚無逾業界收費行情標準;經審酌前開各情,爰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以12萬元為適當,並由相對人負擔。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