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3號
- 聲請人
- 蘇博威
- 相對人
- 慶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慶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前聲報清算人就任,奉本院109年12月18日中院麟非肆109年度司司字第383號函核准在案,茲因清算完結,爰依照公司法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惟查,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48號慶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因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尚未核定,故清算完結之聲請尚未准予備查,即尚未清算完結等情,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10年5月3日中區國稅臺中營所字第1102157563號函及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110年5月10日中院麟非肆110司司148字第1100033036號函稿(均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與首開法條規定尚難謂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