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解任清算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龔郁盛、惠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龔郁盛 代 理 人 何崇民律師 相 對 人 惠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惠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明潭 (即清算人) 共同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惠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惠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惠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來工業公司 )、惠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來貿易公司) 依序於民國110年7月10日、8月3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均選任張明潭為清算人,惟聲請人發現張明潭就任前之109年間 即與同為董事之張雅億、張雅然有違反董事競業禁止擔任訴外人威而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情事,聲請人懷疑相對人二公司之內部資訊、營業秘密資訊已遭洩漏,更以佣金之名目侵吞相對人二公司之資產,導致相對人損益明顯下滑。聲請人聲請選任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帳冊資料,於檢查人執行職務數日後,張明潭、張雅億、張雅然110年1月22日辭去相對人之董事職務。訴外人張雅億110年5月5日召集股東臨時 會決議解散,後經聲請人提起確認股東會無效之訴,由鈞院(儀股110年度訴字第1614號)審理,後由監察人簡君倫召 集前述股東臨時會議決議解散,並選任張明潭為清算人。聲請人意外發現有一「惠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范國鎮為張雅億之夫)」以信函向相對人之供應商稱:「惠來工業之供應商,您好:..公司自2021/08/16變更公司名稱,凡202 1年8月16日後之出貨,發票請更正為新公司,因訂單數量繁多,恕不再逐一修改訂單資料」、「變更後之資料如下:公 司名稱:惠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住址&電話&傳真則無變更」等文字,明顯係將應分派之賸餘財產,無條件讓與惠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又張明潭就任清算人後,其110年8月16日製作並提請110年8月27日惠來工業公司股東臨時會確認之資產負債表,比對110年7 月10日臨時股 東會所提出之資產負債表,不動產資產價值少2,727,380元 ,於扣除折舊後僅有6,907,780元。依張明潭所造具相對人 二公司資產負債表,於110年8月16日資產科目「生產器具」之金額為4,009,117元、淨額為502,427元,惟觀諸相對人二公司109年度合併資產負債異動比較表,相對人二公司於109年12月止之生財器具金額為113,915,489元、淨額為13, 450, 485元,張明潭所造具之相對人二公司資產負債表與109年度合併資產負債異動比較表所載生財器具金額之差距高達109,906,312元之多、淨額之差距亦有12,948,058元之差距。 足以明證清算人張明潭有轉賣資產予他人,而不具有替相對人二公司執行分派賸餘財產職務之能力。清算人張明潭上開行為,於客觀上已難認其可忠實替相對人二公司執行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等職務之能力,亦難期其繼續執行職務未有損及相對人惠來二公司及其股東利益之虞,故張明潭所任相對人二公司清算人之職務自應予解任,並請選任廖文權會計師或適當之人為相對人二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二、相對人之答辯略以: ㈠張明潭係經相對人二公司合法選任之清算人,並無聲請人所主張之不法行為,聲請人係以個人臆測偏頗之詞加以杜撰,企圖誤導鈞院審認事實,聲請人聲請選任廖文權會計師為清算人並無理由。 ㈡相對人惠來工業公司於110年8月27日所提交股東臨時會,委請股東會承認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上所載之全部不動產價值,該等不動產價值係委請專業之寰宇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出具公正客觀之估價報告,作為於110年8月27日股東臨時會所提交資產負債表之依據,並無不法,聲請人主張清算人之職務應予解任並無理由。 ㈢相對人所提交委請股東會承認之資產負債表所載資產科目「生產器具」之金額,係清算人委由相關專業會計師依會計準則出具公正專業報表,作為110年8月27日股東臨時會中,提交股東會供與會股東表示承認與否之依據,且在與會股東對此未提出任何質疑,並無異議通過,聲請人因不滿或誤解而臆測張明潭擔任清算人職務,有損股東權益之不適任情事,顯屬誤會。 ㈣聲請人本件聲請並無理由,爰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經查: ㈠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3以上股份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公司法 第323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二公司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乙節,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108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見本院卷第43-51頁)、相對人二公司之股東名冊(見本院卷第53-55頁)在卷可 稽,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解任清算人,程序上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㈡查相對人惠來工業公司、惠來貿易公司依序於110年7月 10日 、8月3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均選任張明潭為清算人,張明潭於110年8月30日同意就任為相對人二公司之清算人,並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82號、28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 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案卷核閱屬實,堪認屬實。㈢張明潭就任相對人二公司之清算人後,分別於110年8月17 日 、110年8月18日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且於110年8 月16日造具相對人二公司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由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並經相對人二公司之臨時股東會承認通過;及於110年8月21日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等情,業經本院調閱110年度司司字第282號、28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 宗內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股東名冊、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臨時股東會議紀錄、公告報紙等,查核屬實。尚難認張明潭有聲請人主張之就任後未能積極處理清算事務之情事。 ㈣又聲請人所主張張明潭就任前有違反競業禁止,及將應分派予股東之賸餘財產無條件讓與惠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等事實,均為相對人所否認,聲請人復未提出積極證據以資證明,尚難以聲請人單方臆測之詞,即遽認為真。至於張明潭就任後提請股東會確認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其財產價值係相對人委由專業之估價單位估價後,提交監察人審查後,再提請股東會審查,並經股東決議通過,雖其財產價值與之前公司財產目錄所載之價值有所變動,然該等文件係由專業單位所查估,而非張明潭個人所虛偽記載,且已 經股東會議決 議承認,尚不得以該價值變動,逕認清算人有不適任之情事存在。此外,聲請人復未再舉證證明張明潭就任清算人後,有何不適任之情事,或有其他重要事由,非予解任無法進行公司清算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23條第2項規定,聲請解任張明潭之清算人職務,並聲請改選任廖文權會計師或其他第三人為清算人,於法不合。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張明潭,並改選任廖文權會計師或其他第三人為清算人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前定有明文。而所謂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除對於法院准許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外,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人聲請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亦不得聲明不服(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117號、92年度台抗字第14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