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78號
- 聲請人
- 楊佳蓉
- 代理人
- 林瑞珠 律師
- 相對人
- 馬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瑞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劉雅玲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彰化縣○○市○○○路000號)為相對人馬旺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民國93年至110年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 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相對人成立前,將簡陋廠房出 租與訴外人楊榮星,每月租金高達新臺幣(下同)70萬元, 楊榮星短期二、三年租期內,即賺了數千萬元。相對人經 營時,廠房設備已添置齊全,怎麼可能虧錢?蔡瑞拱本來 無業,介入經營後,私下添購賓士車、休旅車多輛,全家 近十口仰賴公司吃住,若謂公司虧錢,大概如此?而相對 人成立迄今17年,股東除了繳錢,從未分紅,對比之下, 蔡瑞拱製作公司財報虛假,毫無疑義。而公司增資,一般 而言有三: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債務,以及改善財務 結構。相對人於民國105年9月11日發給臨時股東會會議決 議通知,略以「經本公司105年9月11日股東會會議通過, 馬旺股份有限公司擬增資新台幣四佰八十萬元整,共分四 千八佰股,每股新台幣一千元整,發行之新股除保留百分 之十由公司員工承購外,其餘由原股東依持股比例認股, 均限於105年9月18日前認股,逾期未認股者,視為棄權」
,但未附105年9月11日股東會決議紀錄,究為多少股東參加,決議是否合法?為何增資?且斯時相對人未向銀行借貸, 瓦斯分裝廠即使不景氣,也只是賺多賺少而已,也不會虧 錢,足見蔡瑞拱主導相對人增資唯一目的,在稀釋各股東 之股權而已,此觀相對人增資後,蔡瑞拱二名兒子蔡宜樺、蔡昇霖即入股成為董事及監察人,另一董事吳振華亦為蔡瑞拱安排之新人,把其他原始股東均排除在權力之外,爰依公司法第245條規定,聲請選任檢查人,檢查相對人93 年至110年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
二、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於裁定選派檢查人 前訊問相對人,其陳述意見略以:蔡瑞拱名下並無賓士車,楊榮星已將重要設備遷移,相對人必須重新安裝設備及維修才能經營。相對人成立至今屢遭困擾,蔡瑞拱以廠為 家,努力經營,聲請人之前就已經查過帳,公司的帳也經 過會計師看過,聲請人要來看帳就來查帳,沒有意見,只 是公司已經虧錢很多,還要負責這筆費用,覺得不值得等 語。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 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 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 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 明文。 觀諸其立法及修法意旨,乃在於防止少數股東濫用 此一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為強化公司 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 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故於股東持股達一定期間及股 數之限制要件下,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向法 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 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為限,可見已就行使 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 間,加以斟酌衡量,賦予符合一定條件之股東得聲請法院 選派檢查人之權利,並藉由外部專業第三人稽核公司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是以,具備繼續持有6個月以上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且於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檢 附理由、事證說明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聲請選派檢查人 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公司即應負有容忍檢 查之義務,法院並應為准許選派檢查人之裁定。聲請人主 張其為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公司設立登記表、股權轉讓協議書、股東 名簿等件為證,並為相對人於110年10月14日本院訊問時所 不爭執;而聲請人就其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理由,已敘明如 前,並提出105年度臨時股東會會議決議通知為證,聲請人 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合於上開法條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本院於110年10月14日訊問時,諭知聲請人於7日內陳報三家會計師,由相對人選一家,兩造合意由劉雅玲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彰化縣○○市○○○路000號)擔任本件檢查人,劉雅玲會計師亦同意擔任本件檢查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劉雅玲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檢查相對人相對人93年至110年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