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吳蓮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9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送達代收人 梁可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下列第一項,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三、提供願意擔任且適任清算人之名單(姓名、地址、學經歷、適任理由,同意擔任之意願書,如無法提出即由本院委請律師公會推薦適任律師擔任清算人,由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如聲請人不同意預納,請函覆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