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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94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王金洲

聲請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送達代收人
梁可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第一項,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三、提供願意擔任且適任清算人之名單(姓名、地址、學經歷、適任理由,同意擔任之意願書,如無法提出即由本院委請律師公會推薦適任律師擔任清算人,由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如聲請人不同意預納,請函覆本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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