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 原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9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送達代收人 梁可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下列第一項,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三、提供願意擔任且適任清算人之名單(姓名、地址、學經歷、適任理由,同意擔任之意願書,如無法提出即由本院委請律師公會推薦適任律師擔任清算人,由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如聲請人不同意預納,請函覆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