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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2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74號

債權人
達軒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君
代理人
林明誠
代理人
郭乙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仁德環保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請求金額254,697元之計算式,及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結算表)。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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