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蔡佩君
- 原告達軒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明誠、郭乙萱、聲請對於債務人仁德環保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74號債 權 人 達軒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君 代 理 人 林明誠 代 理 人 郭乙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仁德環保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請求金額254,697元之計算式,及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結算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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