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66號債 權 人 新豐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耿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雖於同年月21日提出陳報狀到院,亦無法釋明契約存在,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