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3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66號
- 債權人
- 新豐田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耿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雖於同年月21日提出陳報狀到院,亦無法釋明契約存在,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