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 債權人
- 品茂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忠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玟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楊忠路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應給付572,705元之釋明資料,並陳報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玟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楊忠路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應給付572,705元之釋明資料,並陳報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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