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品茂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債 權 人 品茂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忠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玟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楊忠路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應給付572,705元之釋明資料,並陳報計算式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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