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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9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40號

債權人
鋐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聲請狀末之債權人鋐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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