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279號債 權 人 崇厚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淑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依狀附買賣 議價委託書及確認書受託人為崇玉不動產有限公司與債權人不相符,並說明不符之原因理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