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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2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284號

債權人
陳佳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羿晟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高于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釋明得對債務人羿晟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支付新臺幣30,000元之法律依據為何?因依中信房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羿晟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僅為見證人,而非保證人。如為誤繕,應具狀撤回其聲請。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㈢請釋明,雙方明訂賣方負修繕責任之期限為多久?因契約書上無法辨識,又簽訂契約書之買方為曾東妹,請釋明台端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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