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284號債 權 人 陳佳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羿晟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高于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釋明得對債務人羿晟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支付新臺幣30,000元之法律依據為何?因依中信房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羿晟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僅為見證人,而非保證人。如為誤繕,應具狀撤回其聲請。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㈢請釋明,雙方明訂賣方負修繕責任之期限為多久?因契約書上無法辨識,又簽訂契約書之買方為曾東妹,請釋明台端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