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2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284號
- 債權人
- 陳佳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羿晟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高于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釋明得對債務人羿晟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支付新臺幣30,000元之法律依據為何?因依中信房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羿晟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僅為見證人,而非保證人。如為誤繕,應具狀撤回其聲請。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㈢請釋明,雙方明訂賣方負修繕責任之期限為多久?因契約書上無法辨識,又簽訂契約書之買方為曾東妹,請釋明台端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