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285號債 權 人 朵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沛璇即飄沐髮廊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 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聲請人雖於同年月29日提出交易明細單到院,惟仍未釋明對債務人有貨款債權,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