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299號債 權 人 楊文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宜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楊文瑞之簽名或蓋章(因債權人楊文瑞與狀尾印 章居次元租賃住宅服務有限公司不符)。 ㈡確認債權人為楊文瑞抑或居次元租賃住宅服務有限公司?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