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00號債 權 人 連婕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巫文忠即日勤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巫文忠即日勤工程行支借金額新臺幣500, 0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借據)或帳號813100143545之存 摺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