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8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815號
- 債權人
- 興大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傳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子進、吳倍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就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55,900元之計算式(明列租金、修車費、拖車費等金額)暨其相關證據資料(如收據)㈡請提出債務人邱子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倍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