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9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69號
- 債權人
- 浩昌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浩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㈡陳報債務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3個月貨款1,547,8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