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69號債 權 人 浩昌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浩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㈡陳報債務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3個月貨款1,547,8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