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55號債 權 人 志昌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陳報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如 :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 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