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0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097號
- 債權人
- 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啟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智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欄內第三項載明「…債務人公司及其代表人馮振南應連帶返還聲請人合計7,283,440元,」是否為誤繕?因臺端請求事項內未載明法定代理人之連帶責任。請具狀更正其請求原因及事實欄之敘述。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