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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6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80號
債 權 人
海鴻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毅
債 務 人
賴建琳
債 務 人
楊淑敏

一、㈠債務人賴建琳、楊淑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賴建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捌佰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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