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9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916號
- 債權人
- 吉進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右育
- 債務人
- 陳畇翰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陳昀翰」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畇翰」。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債權人聲請狀之誤載,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