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秦啟松、黃純萍
- 原告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法人、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張美玲、洪麒書、應向債權人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928號債 權 人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債 權 人 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債 權 人 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純萍 債 務 人 張美玲 債 務 人 洪麒書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叁拾陸萬捌仟叁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叁仟捌佰叁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王凱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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