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1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73號
- 債權人
- 哈皮尼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由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㈡陳報四月份租金金額為何?
㈢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㈣確認本件債權人究為「黃琳」或「哈皮尼司股份有限公司」?
㈤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陳報承租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