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14號
- 債權人
- 吉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元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明輝即芳誠工程行、傑和機電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賴俊文為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之稱謂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2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債務人為「黃明輝、賴俊文」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