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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元銘

  • 原告
    吉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明輝即芳誠工程行、傑和機電工程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14號債 權 人 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元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明輝即芳誠工程行、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賴俊文為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之稱謂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2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債務人為「黃明輝、賴俊文」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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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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