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27號
- 債權人
- 樂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明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程頡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為樂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開立之公司票無法入帳)。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及字)。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立二張本票金額43700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