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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凃明足

  • 當事人
    樂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程頡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27號債 權 人 樂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明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程頡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為樂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開立之公司票無法入帳)。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 及字)。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立二張本票金額43700元之金 額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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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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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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