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37號
- 債權人
- 劉淑貞即玉淑空油壓五金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403,285元之債務人究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或「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因支票發票人為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出貨單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金額524,715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㈣確認請求標的聲明㈠㈡之債務人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是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