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37號債 權 人 劉淑貞即玉淑空油壓五金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403,285元之債務人究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 司」或「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因支票發票人為昶 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出貨單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金額524,715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㈣確認請求標的聲明㈠㈡之債務人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是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