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42號
- 債權人
- 塔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長峯
- 代理人
- 郭千綺律師
- 債務人
- 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引陞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柒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