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43號債 權 人 台中軟體園區文創數位3D示範基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志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璞樂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台中軟體園區文創數位3D示範基地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廖志強之釋明文件(依陳報之區公所函所 載為謝曜謙,非廖志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