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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68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謝孟茹
債務人
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債務人
清 算 人 柯秉志律師
債務人
王耀德
債務人
林芸徵
債務人
李月芬地政士即王孝銘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李月芬地政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王孝銘之遺產範圍內與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耀德、林芸徵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伍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及美金貳拾捌萬柒仟伍佰叁拾叁點捌貳美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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