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2號債 權 人 魏駿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桂晶建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叁拾22,26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10月31日」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㈢確認附表支票「到期日」109年10月3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是否應為支票發票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