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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7號

債權人
鄭素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勝泰豐實有限公司、黃協有、鄭宇竣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債務人勝泰豐實有限公司姓名是否誤繕?並請提出債務人勝泰豐實有限公司(統一編號:42957125號)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錢汶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又請確認債權人對債務人鄭宇竣之請求依據為何?(因臺端所附支票正反面影本所示,簽發者為勝泰豐實有限公司,背書人僅見黃協有一人)並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完整之支票背面影本)。如無,應具狀撤回對債務人鄭宇竣之請求。

㈢又請具狀陳報是否對債務人勝泰豐實有限公司、黃協有、鄭宇竣請求連帶給付之責?

㈣請陳報債務人鄭宇竣之身分證字號。(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並請提出債務人鄭宇竣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請就上述四點具狀陳報,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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