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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7號

債權人
鄭素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旗升有限公司(原名:勝泰豐實有限公

司)、黃協有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於民國110年6月3日之陳報文件內載明㈢被告勝泰豐實有限公司及負責人錢汶華,保證人黃協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請確認「錢汶華」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抑或只是債務人勝泰豐實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支票上未見錢汶華之簽章或背書)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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