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7號債 權 人 鄭素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旗升有限公司(原名:勝泰豐實有限公 司)、黃協有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於民國110年6月3日之陳報文件內載明㈢被告勝泰豐 實有限公司及負責人錢汶華,保證人黃協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請確認「錢汶華」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抑或只是債務人勝泰豐實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因支票上未見錢汶華之簽章或背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