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20號債 權 人 日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進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迅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迅光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70,00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尚 欠70萬元未合)。 ㈢確認請求事項中記載「以上金額如有任一債務人為給付時,其他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件債務人僅一人)。 ㈣確認請求標的聲明請求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件債 務人僅一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