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2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264號
- 債權人
- 黃仲億
- 債務人
- 鑫業貴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建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②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起③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日起④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起⑤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⑥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起⑦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起⑧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日起⑨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起⑽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⑪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日起⑫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日起⑬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⑭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⑮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