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58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洪岳廷即肯峻資訊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八四五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六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