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56號債 權 人 博展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佳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捷電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680,547元」是 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積欠債權人新臺幣230,547元不相符) ㈢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