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6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56號
- 債權人
- 博展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佳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捷電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680,547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積欠債權人新臺幣230,547元不相符)
㈢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