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19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曼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杜浤銘、楊智堯、熊逸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曼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0年5月26日經府授經登字第1100729608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 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