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9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07號
- 債權人
- 桔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宇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和宴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魏宇辰究為「債權人」或「僅為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黃愛庭究為「債務人」或「僅為華和宴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債務人「黃愛庭」簽發如附表支票一張之記載是否有誤?
㈣確認附表支票發票人為「黃愛庭」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