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07號債 權 人 桔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宇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和宴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魏宇辰究為「債權人」或「僅為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黃愛庭究為「債務人」或「僅為華和宴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債務人「黃愛庭」簽發如附表支票一張之記載是否有誤? ㈣確認附表支票發票人為「黃愛庭」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