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9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65號
- 債權人
- 宗曄銅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耕瑾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對債務人「耕瑾」營造有限公司請求金額99,729元中關於71,280元部分,係依據109年12月24日之出貨單,惟出貨單記載買受人為「耕勤」營造,請提出資料釋明71,280元部分得對債務人「耕瑾」營造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