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9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66號
- 債權人
- 冠軍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華翊
- 債權人
- 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華翊
- 債權人
- 樺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華駿
- 債權人
- 璟承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啓民
- 債務人
- 耕瑾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冠軍陶瓷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樺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璟承營造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柒佰捌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