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0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79號
- 債權人
- 史承鋐即承鋐工程行
- 債務人
- 中江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閔舟
人
一、㈠債務人詹閔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中江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元為同一債權,其中一債務如已給付,他債務人就已給付部分即免為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