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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1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135號

債權人
建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惠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世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10年6月18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110年6月28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仍未補正承攬之證明資料,揆諸前揭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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