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13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何宜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榮賢即中信消防工程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之標的及數量其中「110年6月30日」之利息計算是否有誤?(因「110年6月30日」有複數利率(即年息1%、 年息1.845%)之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