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945號債 權 人 周祿華 代 理 人 金勝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章麗枝即林新雄即三和工程行之繼承人、林長庚即林新雄即三和工程行之繼承人、林字蓮即林新雄即三和工程行之繼承人、林金蘭即林新雄即三和工程行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被繼承人林新雄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