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9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945號
- 債權人
- 周祿華
- 代理人
- 金勝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章麗枝即林新雄即三和工程行之繼承人
、林長庚即林新雄即三和工程行之繼承人、林字蓮即林新雄即三
和工程行之繼承人、林金蘭即林新雄即三和工程行之繼承人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被繼承人林新雄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