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947號債 權 人 鱷魚廚房料理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祖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池生即禾家食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臺端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述,雙方因營業讓渡,由債務人簽訂本票48紙分期給付讓渡金,然依臺端所提出之本票影本所示,其中本票(票據號碼:TH088217、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已屆到期日,其餘本票皆未屆到期日,請釋明得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又如無請求之依據者,應僅得就已到期未清償之本票金額請求支付命令,並具狀更正請求金額,暨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