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2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240號
- 債權人
- 淳厚生活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辰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面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胡辰忠究為「聲請人即債權人」或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債權人淳厚生活設計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金面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關於網站後台追加購物車與表單功能製作釋明資料(除了口頭與Line對話以外之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已支付5萬元之釋明資料。
㈣後台追加功能製作金額71,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