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240號債 權 人 淳厚生活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辰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面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所謂能「即時調查」,係指債權人於聲請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隨時調查之證據,如未同時提出,法院並無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 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胡辰忠究為「聲請人即債權人」或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㈡提出債權人淳厚生活設計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金面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關於網站後台追加購物車與表單功能製作釋明資料(除了口頭與Line對話以外之資料)。㈢提出債務人已支付5萬元之釋明資料。㈣後台追加功能製作金額 7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