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4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476號
- 債權人
- 胡力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智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台灣智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