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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6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91號

債權人
陳聖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鈦昇企業有限公司、黃鈺娟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黃鈺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所載之原因事實未敘明黃鈺娟為背書人)

㈡確認張鈞皓之身分是否僅為債務人鈦昇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抑或亦為本件債務人?如為後者,應表明其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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