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6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91號
- 債權人
- 陳聖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鈦昇企業有限公司、黃鈺娟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黃鈺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所載之原因事實未敘明黃鈺娟為背書人)
㈡確認張鈞皓之身分是否僅為債務人鈦昇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抑或亦為本件債務人?如為後者,應表明其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