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91號債 權 人 陳聖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鈦昇企業有限公司、黃鈺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黃鈺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所載之原因事實未敘明黃鈺娟為背書人) ㈡確認張鈞皓之身分是否僅為債務人鈦昇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抑或亦為本件債務人?如為後者,應表明其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