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6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91號
- 債權人
- 陳聖岳
- 債務人
- 鈦昇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鈞皓
- 債務人
- 黃鈺娟
一、債務人鈦昇企業有限公司、黃鈺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依卷內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為鈦昇企業有限公司,張鈞皓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尚難謂張鈞皓有共同發票之意思。是債權人對張鈞皓之請求並未釋明,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二項駁回處分,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債務人鈦昇企業有限公司、黃鈺娟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