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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
    陳聖岳鈦昇企業有限公司黃鈺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91號債 權 人 陳聖岳 債 務 人 鈦昇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鈞皓 債 務 人 黃鈺娟 一、債務人鈦昇企業有限公司、黃鈺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依卷內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為鈦昇企業有限公司,張鈞皓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尚難謂張鈞皓有共同發票之意思。是債權人對張鈞皓之請求並未釋明,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二項駁回處分,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債務人鈦昇企業有限公司、黃鈺娟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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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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