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723號債 權 人 蔡湘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宥祥即富祥鋼鐵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林宥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金額70,5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債務人三月、四月、五月薪水總合計70,466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廖碩薇